淮安市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8512淮安市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812民初8512号
原告(反诉被告):淮安市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南路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139592223A。
法定代表人:张国良,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滔,江苏典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一,江苏典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淮安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东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18568332U。
法定代表人:漆贯凯,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孔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束方杰,男,汉族,1952年6月12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该公司职工。
原告淮安市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腾公司”)诉淮安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天瑞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合并审理。2019年5月13日,本院作出(2018)苏0812民初11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驳回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鹏腾公司、天瑞公司均不服该判决,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2019年8月5日,市中院作出(2019)苏08民终22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18)苏0812民初1130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清江浦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受理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鹏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滔,被告(反诉原告)天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孔建、束方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诉原告鹏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天瑞公司以1747653.53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38984.1元;以1747653.53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8月21日至被告天瑞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6日,鹏腾公司向市中院起诉天瑞公司,要求天瑞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过程中,为便于审理,鹏腾公司撤回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2018年11月1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天瑞公司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747653.53元。鹏腾公司认为,天瑞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现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本诉被告天瑞公司辩称:鹏腾公司是基于(2016)苏民终202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本案诉讼,天瑞公司已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申请再审,目前还未立案,应待再审结果确定后再继续诉讼。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是项瑞戗,鹏腾公司无权主张赔偿。
反诉原告天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反诉被告鹏腾公司赔偿逾期竣工造成的经济损失2829658.08元。2、反诉被告鹏腾公司开具金额为10036011.16元的工程款发票。事实和事由:合同履行过程中,鹏腾公司逾期竣工,导致天瑞公司向购房者支付逾期交房、办证等违约金。另外,天瑞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29820358.8元,但鹏腾公司仅提供了19784347.64元工程款发票,尚余10036011.16元工程款发票未提供。对于鹏腾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天瑞公司造成的其他损失,天瑞公司保留进一步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反诉被告鹏腾公司辩称:天瑞公司与鹏腾公司已经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因天瑞公司在结算时没有提出索赔主张或声明保留项目,其要求鹏腾公司承担逾期竣工损失的索赔请求,不应得到支持;鹏腾公司已经按天瑞公司付款金额足额开具发票,但因天瑞公司尚欠部分工程款,故发票未交付给天瑞公司。
本院经审理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2009年12月27日,天瑞公司与鹏腾公司签订了《淮安英伦玫瑰园1、2、3、6、11、12、18、19、20、21、52、53、55、56#楼工程施工协议》,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淮安英伦玫瑰园1、2、3、6、11、12、18、19、20、21、52、53、55、56#楼(分别为五联排、三联排、四联排)。二、工程地点:清浦区盐河镇王元村。三、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由天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200951图纸中的土建、水电安装及经甲方签发的设计变更、图纸绘审记录。四、施工工期为90个日历天(三个月)(开工日期现场分别确定)。五、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如一次性验收达不到合格对乙方处以壹万元罚款。六、工程合同价:暂定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每平方米图纸施工说明中的建筑面积。七、结算方式:待工程竣工在以下条件内按实结算…。
2010年1月15日,天瑞公司与鹏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英伦玫瑰园1、2、3、6、11、12、18、19、20、21、52、53、55、56#楼,工程内容:土建、水电,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合同价款按实结算,总价下浮7%,暂定16800000元,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另查,上述工程均系项瑞戗挂靠鹏腾公司承接施工。
2009年6月8日、2010年11月26日、2012年3月18日,天瑞公司与鹏腾公司分别签订《淮扬美食中心村(南城一品天地)塞纳组团7、8、15、16#双拼住宅样板房补充协议》、《淮安英伦玫瑰园5、57、58、59、86#楼工程施工协议》、《淮安英伦玫瑰园9、17、60#楼工程施工补充协议》。
2012年7月30日,淮安英伦玫瑰园2号楼通过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该验收记录载明:项目经理项瑞戗,开工日期为2009年12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7月30日。
2014年1月13日,淮安英伦玫瑰园52号楼通过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该验收记录载明:项目经理项瑞戗,开工日期为2009年12月24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1月13日。
2014年1月13日,淮安英伦玫瑰园53号楼通过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该验收记录载明:项目经理项瑞戗,开工日期2009年12月24日,竣工日期2014年1月13日。该号楼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载明:开工日期为2009年12月24日,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2010年5月20日,单位工程竣工日期为2014年1月13日。
2014年1月13日,淮安英伦玫瑰园55号楼通过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该验收记录载明:项目经理项瑞戗,开工日期为2009年12月24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1月13日。该号楼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载明:开工日期2009年12月24日,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日期2010年5月20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日期2014年1月13日。
2014年1月13日,淮安英伦玫瑰园56号楼通过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该验收记录载明:项目经理项瑞戗,开工日期为2009年12月24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1月13日。
2014年3月18日,天瑞公司、鹏腾公司和项瑞戗签订承诺书,载明:“为妥善解决好英伦玫瑰园工程款结算问题,经区、镇和有关业主及建设单位共同协商,天瑞公司、鹏腾公司及其下属项目部项瑞戗共同委托淮安市浩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宇公司”)对建设工程进行重新审计,三方一致同意对审计结果予以确认,如三方中对审计过程中有异议时,由审计单位决定,其三方必须认可。同时三方要求审计单位在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审计单位完成审计项目。审计费用由天瑞公司和鹏腾公司共同各半承担”。
2014年6月29日,《关于英伦玫瑰园项目审计结果见面会有关情况的说明》载明:2014年6月29日下午3:00,审计方浩宇公司、建设方天瑞公司、施工方鹏腾公司准时到盐河镇政府三楼会议室开会,施工方项目负责人项瑞戗未到场,项瑞戗安排代表朱达波参会。根据浩宇公司的审计和事前将英伦玫瑰园工程项目初审价3046.649001万元向参会各方进行的通报,与会人员认可初审结果3046.649001万元。在审计结果3046.649001万元里面将4个问题作如下处理,处理后直接出审计报告。1、室外台阶花岗岩初审是全按甲供料计算,现有部分是施工方购买的,待建设方在一周内提供依据后按实调整,否则全部按施工方计算;2、垂直运输初审是按井架计算的,现建设方、施工方同意按二幢一台塔吊计算;3、初审结果社会保障费没有计算,按国家规定计算计入结算,建设方代交部分的实交金额在工程款中扣除;4、初审结果中部分独立费没有进入总价,请审计调整。
2014年7月8日,浩宇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载明:2009年12月27日、2010年11月26日、2012年3月18日合同载明的工程造价分别为18232458.91元、7854427.87元和3498109.22元。工期是按双方已确认的开工日期开始计算,砖混结构为180天,框架结构为280天。
另查,2012年,淮安广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记载,2009年6月8日协议载明的工程造价为2052978.51元。上述工程造价合计为31637974.51元。
2015年1月5日,鹏腾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市中院起诉天瑞公司,要求天瑞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过程中,鹏腾公司撤回关于给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2017年7月4日,市中院作出(2015)淮中民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天瑞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鹏腾公司工程款1847653.53元;二、驳回鹏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鹏腾公司、天瑞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于省高院,2018年11月13日,省高院作出(2017)苏民终2026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撤销市中院(2015)淮中民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市中院(2015)淮中民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天瑞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鹏腾公司工程款1747653.53元;三、驳回鹏腾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天瑞公司不服省高院(2017)苏民终2026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申67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天瑞公司的再审申请。
另查,鹏腾公司申请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终20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出具结案通知书,已为鹏腾公司执行到位180万元,及执行费用、诉讼费,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另查,鹏腾公司已交付19784347.64元工程款发票给天瑞公司,并于2016年4月28日开具11853626.87元工程款发票,因天瑞公司未付清余款,鹏腾公司未交付该票据。
2010年9月27日,案外人李春栋与天瑞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53号楼102室,交房日期为2011年6月30日,后李春栋向淮安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淮安仲裁委”)申请仲裁,淮安仲裁委裁决:一、天瑞公司在本裁决书送达后十日内支付李春栋逾期交房的违约金248784元;二、李春栋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后天瑞公司履行了该裁决。在该仲裁过程中,天瑞公司向淮安仲裁委提供的证据中载明李春栋于2011年11月3日接收了涉案房屋。
2014年5月,天瑞公司出具电话通知业主领取入住通知书登记表(2011.6.8)载明:53栋楼:王玮珉6.15已通知,业主已拿房;李春栋6.15已通知,业主已拿房;冯源6.15已通知,业主已拿房;洪华6.15已通知,业主已拿房。55栋楼:魏从江6.15已通知,业主已拿房;许香6.15已通知,业主表示不着急拿房;张金戈6.15已通知。56栋楼:赵锦云6.15已通知;李璐璐6.15已通知。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2015)淮民初字第26号案件的起诉状、庭审笔录及民事判决书、(2017)苏民终2026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经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本案中,鹏腾公司主张从与天瑞公司索要工程款的起诉之日计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即2015年1月6日至2018年11月30日同期贷款利息为338984.1元;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止,以1747653.5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43924.36元,上述共计支付利息382908.46元。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在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就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是否符合约定进行审核并提出相应索赔。索赔事项及金额,应在结算时一并核定处理。因此,除在结算时因存有争议而声明保留的项目外,竣工结算报告经各方审核确认后的结算意见,属于合同各方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最终依据。本案中,天瑞公司与鹏腾公司及实际施工人项瑞戗共同委托浩宇公司对建设工程进行审计,三方一致同意对审计结果予以确认,该审计是对工程价款的审计确认,并不是工程竣工后的结算。后鹏腾公司向淮安中院起诉要求天瑞公司支付工程款,该起诉是对工程的结算,天瑞公司在应诉时也提出了延误工期的索赔,鹏腾公司辩称天瑞公司结算时未就延误工期索赔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鹏腾公司延误工期。工期通常按照开工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的期间确定,竣工验收合格一般应以竣工验收报告为准。本案中,天瑞公司与鹏腾公司签订《淮安英伦玫瑰园1、2、3、6、11、12、18、19、20、21、52、53、55、56#楼工程施工协议》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为90天。天瑞公司、鹏腾公司及实际施工人项瑞戗协商一致共同委托浩宇公司对工程进行审计结算,并确定工期为按定额工期,按实调整,即砖混结构为180天,框架结构为280天。该确定系对合同约定之变更,故涉案工程的工期应当按照砖混结构180日、框架结构280日计算。针对竣工验收,涉案工程存在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概况(以下简称“验收概况”)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以下简称“验收记录”)两种显示竣工验收的方式,验收概况中增加了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但没有说明子单位工程是否就是鹏腾公司完成的全部工程,子单位的真实含义是什么?从一般的词义理解,验收概况只是表达了工程的概况,且子单位也只是施工过程中某一程序项,并不是鹏腾公司所完成全部工程,故涉案工程竣工验收仍应以验收记录为确认依据。但从天瑞公司提供给淮安仲裁委的证据看,在2011年6月已通知王玮珉、李春栋、冯源、洪华、魏从江、许香、张金戈、赵锦云、李璐璐拿房,即截止此时,房屋已完成了全部土建、水电安装的施工,具备了竣工验收的条件,故导致涉案工程直至2014年1月才进行竣工验收的工期延误,鹏腾公司和天瑞公司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另从鹏腾公司与天瑞公司签订的合同看,鹏腾公司的施工内容为土建和水电安装,并不包括所有工程,是否具备交房条件与鹏腾公司工期延误并非完全对等概念,鹏腾公司的工期延误只是影响能否按期交房的因素之一。
关于鹏腾公司赔偿的数额。根据合同法的原则,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从天瑞公司与鹏腾公司签订的合同看,双方对工期问题仅作出了一般规定,并未明确违约责任,亦未约定具体的赔付标准或赔付计算方法。另天瑞公司与涉案业主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均是在2010年9月至2011年1月间,此时房屋尚未办理竣工验收,虽然当时的政策允许预售商品房,天瑞公司也应当根据建房实际,合理确定交房时间,预见可能出现的损失。作为合同相对方,鹏腾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不能预见到或完全预见到该部分的损失,故天瑞公司主张依照其赔偿业主延期交房的损失作为鹏腾公司赔偿数额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但本院参照其因工期延误导致的损失实际、延期办理竣工验收的责任划分以及工期延误的各种因素,酌情确定鹏腾公司赔偿天瑞公司延误工期损失20万元。
天瑞公司要求鹏腾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鹏腾公司表示发票已开具,只是因为天瑞公司未支付完工程款,故没有向天瑞公司交付。本院对此认为,开具发票是合同的附随义务之一,生效判决已确认了天瑞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鹏腾公司也应当向天瑞公司交付相对应的发票,故天瑞公司要求鹏腾公司开具发票并交付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安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原告淮安市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382908.46元;
二、驳回本诉原告淮安市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三、反诉被告淮安市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按其所完成的工程价款向反诉原告淮安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金额为10036011.16元的发票;
四、反诉被告淮安市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反诉原告淮安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误工期损失200000元;
五、驳回反诉原告淮安市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385元,由被告淮安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4718.63元,由反诉被告淮安市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718.63元;保全费5000元,由反诉原告淮安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青
人民陪审员 笪 旭
人民陪审员 徐莉萍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闫丽华
书 记 员 曹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