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海华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12民初3805号之二
原告:淮安市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南路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139592223A。
法定代表人:张国良,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新,江苏龙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凯峰,江苏龙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海华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化工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4371424XK。
法定代表人:王健。
中海华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中海华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威,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元明,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淮安市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告中海华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379526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裁定:查封、冻结被告中海华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379526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苏0812破申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被告中海华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故解除对被告中海华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379526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中海华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379526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青
人民陪审员 刘 菁
人民陪审员 韩善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闫丽华
书 记 员 曹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