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民终26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市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南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东,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戗,男,1964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经济开发区。
原审第三人:淮安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淮海东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漆贯凯,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淮安市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戗,原审第三人淮安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19)苏0812民初8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淮安市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认为该案欠款涉及其他诸多法律关系,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淮安市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淮安市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744.56元,减半收取14372.28元,由上诉人淮安市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江东新
审 判 员 梁新星
审 判 员 马玉宝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何 倩
书 记 员 余宛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