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顺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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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淮开执字第2132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淮海南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仓兵,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淮安顺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637342-8,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陆安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淮安市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顺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5作出的(2015)淮开民初字第39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淮安顺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0日前向淮安市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0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2月10日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淮安天时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诉讼费5813元,减半收取2906.5元,由淮安顺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如下财产调查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黑名单”告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高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限期申报财产。******
2.执行过程中,经实地上门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没有车辆登记;虽有不动产登记,但均已网签备案或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无法处置,即使处置亦无剩余价值;虽有工商登记,但已不实际经营。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3.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限期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申报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淮开民初字第39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依法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依法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