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302执1670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新恒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地质路**。
法定代表人:刘毅,经理。
被执行人朝阳天翼国基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振,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辽宁新恒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朝阳天翼国基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1302民特38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朝阳天翼国基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辽宁新恒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朝阳天翼国基新材料有限公司给付欠款人民币127700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朝阳天翼国基新材料有限公司可能在银行(信用社)、车辆、住房公积金、房产等单位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及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有房产及车辆,本院依法对其部分房产及车辆进行查封,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知道且表示暂不处理上述财产。现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彦秋
审判员 吴建军
审判员 于 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孙树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