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民初3328号
原告:**,男,汉族,住辽宁省西丰县陶然乡康宁村2组。
被告:辽宁新恒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地质路8号。
被告:李大辉,男,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东陵区15-8号2-2-1
被告:马铁程,男,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原告**诉被告辽宁新恒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李大辉、马铁程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 洋
人民陪审员 常 艳
人民陪审员 张 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