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执恢343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俊胜,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淮安市海格瑞德家具有限公司,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春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淮安市淮海建设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海格瑞德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海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891执恢34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海忠
审判员 周 丰
审判员 伏 健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