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执1323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俊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钟,江苏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803执13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国兰
审判员 滕建平
审判员 朱晴文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