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781号
原告:淮安市淮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03817463A,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路23号。
法定代表人:黄俊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善刚,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海,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淮安市淮海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80293464W,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路23号。
法定代表人:黄俊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康成,该公司员工。
原告淮安市淮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淮安市淮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月24日立案。原告淮安市淮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淮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淮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市淮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纪石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羽曼
书 记 员 石银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