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科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高科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毅润蛋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7执121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高科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衣惠昌,董事长。
被执行人:****蛋白有限公司(原不二蛋白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前郭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述当事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松原仲裁委员会【2017】松仲经裁字第142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本院民事审判庭通知重新仲裁后,松原仲裁委于2019年10月21日回函:同意重新仲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蛋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终结松原仲裁委员会【2017】松仲经裁字第142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