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科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毅润蛋白有限公司与长春高科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7民特59号
申请人:吉林毅润蛋白有限公司(原吉林不二蛋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春高科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富国,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吉林毅润蛋白有限公司(下述简称毅润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春高科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下述简称高科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撤销程序。
审判长于福桐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邹仕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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