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科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毅润蛋白有限公司对长春高科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7执异11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吉林毅润蛋白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前*县。
法定代表人:*耿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长春高科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衣惠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富国,男,1981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吉林省德惠市。
申请人吉林毅润蛋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春高科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审查。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是申请人基于(2019)吉07执1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毅润蛋白有限公司撤回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曲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