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科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高科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不二蛋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国内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7民特9号
申请人:长春高科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衣惠昌。
被申请人:吉*不二蛋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峯村政孝。
申请人长春高科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根据松原仲裁委员会(2017)松仲经裁字第142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司法审查。在司法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本院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后,作出裁定前请求撤回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长春高科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曲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