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科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高科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大东海泵业无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1民初00835号
原告:长春高科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衣兴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荣明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延廷,吉林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东海泵业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亚,总经理。
原告长春高科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东海泵业无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原告长春高科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东海泵业无锡有限公司双方庭外和解。原告长春高科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春高科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高科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2.79元,由长春高科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占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