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科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高科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岚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1民初720号
原告:长春高科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意国际B座1512-1室。
法定代表人:衣兴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富国,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岚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冯庄镇忠义村11组33号。
法定代表人:郭帅。
原告长春高科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岚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原告长春高科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查,双方已达成和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春高科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双庆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