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113执保198号
申请人:长春市东仓装饰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申请人:吉林鹏宏商贸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九台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长春市东仓装饰有限公司与吉林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鹏宏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长春市东仓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且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吉林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长春市九台区福临大街南部新城小区,产权证号:X,,面积为X平方米底商、产权证号:X,面积X平方米底商、产权证号:X,面积X平方米底商,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