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文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吉林省文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02执159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文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6)吉0102民初24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吉林东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2603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