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汇坚集团有限公司、锦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民终11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汇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681139218D,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东方钢材城70号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锦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1361339455,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开发区立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无锡钢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514145705,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锡通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汇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锦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无锡钢城置业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2)苏0205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汇坚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汇坚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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