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市滨湖区华辉钢模租赁站、锦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11执保751号 申请人:无锡市滨湖区华辉钢模租赁站,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刘闾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锦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开发区立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市滨湖区华辉钢模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锦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案号为:(2023)苏0211财保495号。申请人无锡市滨湖区华辉钢模租赁站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锦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3700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滨湖区华辉钢模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锦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3700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 峰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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