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91民初1694号
原告:***,女,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上海**(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
被告:锦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开发区立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淼,该公司安全员。
原告***与被告***、锦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