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名城绿化有限公司

陕西名城绿化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23民初2600号
原告:陕西名城绿化有限公司。
负责人:丁某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某某,陕西望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原告陕西名城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诉称,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付清剩余工程款¥1395253.24元,返还履约保证金¥2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8日至2018年12月8日之间以1216442.1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102721.78元;自2018年12月9日起以1395253.2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2015年6月9日签订了西咸(五)专业承包001号《绿化工程专业承包合同》,双方约定:XX环XX公路XX段XX路侧下边坡植草绿化工程,承包方式为单价包干,打穴植草26.95元/㎡,边坡喷播植草3.19元/㎡,工期3个月(实际工期以被告目标工期要求为准),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总工程款的92%,扣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扣留3%作为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签订承包合同签原告向被告缴纳20000元履约保证金,约定工程交工验收后一个月内返还。案涉项目已于2016年12月8日经陕西交通建设集团西咸北环线建设管理处交工验收,确认的打穴植草工程量为65166㎡,工程款为1756223.7元;确认的边坡喷播植草工程量为150166㎡,工程款为479029.54元;工程款总计为¥2235253.24元。2017年3月8日被告应付款为2056442.18元,2018年12月8日(工程缺陷责任期满)被告应付清余款,时至今日,被告仅向原告总计支付了工程840000元,下欠工程款1395253.24元,履约保证金20000元至今未返还。多次协商未果,综上,为维护原告贷款资金安全,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采取专属管辖。本案案涉项目工程系“高边坡打孔植草和路侧下边坡植草绿化工程”,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而属于承揽合同范畴,不应当适用专属管辖。案由应以实际审理查明为准。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原、被告签订的西咸(五)专业承包001号《绿化工程专业承包合同》第十八条明确约定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该合同的协议管辖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来掌权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魏 杭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