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名城绿化有限公司

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名城绿化有限公司不当得利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民终4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9503X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名城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631401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48312255。
负责人:***。
上诉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名城绿化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1民初9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5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上诉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邮寄了《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预交上诉人费通知书》,上诉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17年11月23日收到后,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缓交诉讼费用申请书》。本院收到该申请书后,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了《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不准予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上诉诉求标的额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本案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17年12月29日签收了本院发出的《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不准予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上诉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仍未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言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