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民终1370号
上诉人陕西名城绿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13638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其一审中诉请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395253.24元,履约保证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但一审法院仅支持了工程款本金857415.19元及相应利息,现请求支持差额537838.05元,和履约保证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陕西名城绿化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8日收到了陕西名城绿化有限公司提交的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书载明陕西名城绿化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准予陕西名城绿化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由上诉人陕西名城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晟翔
审判员 聂彪峰
审判员 罗 宇
书记员 王雨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