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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朝猛、祁朝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2民终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祁朝猛,男,藏族,1968年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藏族,1977年9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马尔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1年7月17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今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国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苑西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祁朝猛、***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国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阿坝县人民法院(2019)川3231民初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未查清案件基本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阿坝县人民法院(2019)川3231民初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阿坝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祁朝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45.00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4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