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国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锦达道路筑养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国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482民初380号之三
原告江西锦达道路筑养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工业园西区。
法定代表人刘家友
被告江西国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苑西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姜华林。
被告潘华南,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共青城市。
原告江西锦达道路筑养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国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潘华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原告申请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2018)赣0482民初38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江西国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西国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屹东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