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国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国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03民初593号
原告:江西国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51P。
法定代表人:姜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亮,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501,公民身份号码440************411,系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明,男,198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201,公民身份号码440************013,系该司员工。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经营场所:江门市蓬江区********之一1104、1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6601A。
负责人:朱素婵,系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汉柔,1972年12月8日,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441************513,系该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国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公司)诉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国新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以需要补充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国新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国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江西国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邱启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雪念
书 记 员 刘漪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