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国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锦达道路筑养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国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潘华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482民初380号之二
原告江西锦达道路筑养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工业园西区。
法定代表人刘家友
诉讼代理人喻春、许林林,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国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苑西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姜华林。
被告潘华南,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共青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锦达道路筑养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国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潘华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锦达道路筑养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胡屹东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