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国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锦达道路筑养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国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482民初380号
申请人江西锦达道路筑养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工业园**(三环水泥有限公司旁)。
法定代表人刘家友。
被申请人江西国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苑西路**。
法定代表人姜华林。
本院在审理江西锦达道路筑养工程有限公司与潘华南、江西国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西锦达道路筑养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江西国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并已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江西锦达道路筑养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国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屹东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