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张小华、四川腾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722民初1584号
原告:张小华,男,1972年8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雅瑟聪我独玛,云南康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腾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潮河镇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3MAQC13
法定代表人:李红燕。
第三人: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春溪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91995289H
法定代表人:魏林良。
原告张小华与被告四川腾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张小华以被告已将债务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小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00元,由原告张小华负担。
审判员  代慧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