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民终19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寻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寻甸鼎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寻甸县***道办事处金所村086号。
注册号:53012910001778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99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寻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万成(寻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昆明市寻甸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用名***),男,1998年9月1日生,汉族,住昆明市寻甸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云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武定县水务局。住所地:武定县狮山大道8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329431965461N。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有(该局职工),男,1971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武定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武定县仁和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武定县北片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53232908329826XD。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职工),男,1968年2月23日生,彝族,住武定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256号春溪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91995289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男,1995年6月7日生,汉族,住昭通市昭阳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男,1977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曲靖市麒麟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男,1974年2月2日生,汉族,住昆明市西山区。
上诉人***、寻甸鼎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固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定县水务局、武定县仁和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仁和水库管理局)、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水利水电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2022)云2329民初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2022)云2329民初3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鼎固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速 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