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524民初5832号原告***,男,1958年3月26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第三人:***,男,1951年9月21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撤诉时间:***于202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