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金厦建筑有限公司

***与宁波金厦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宁波金厦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03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甬宁民初字第2461号
原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导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导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波金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北斗北路81弄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波金厦建筑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金厦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金厦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宁波金厦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魏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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