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余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龙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执恢4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新余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九龙山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3688504134T。
法定代表人:刘海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龙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城澄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664758359D。
法定代表人:廖章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余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龙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的(2020)赣民终5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西龙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余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恢复立案。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余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申请书,请求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民终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阳东平
审 判 员 郑  眉
审 判 员 李 小 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 一 帆
书 记 员 龚 林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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