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龙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8执恢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九龙山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368850413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龙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城澄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664758359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龙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的(2020)赣民终5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恢复执行,向被执行人江西龙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龙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龙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西龙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龙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11月11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江西龙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县××共计13套店铺,因上述店铺未进行竣工验收、产权登记等手续,申请执行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暂不处置上述店铺。2022年8月11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江西龙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基于其与泰和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书》所应得的第三期补偿款3070000元,因该款项未到支付时间,暂无法进行扣划、提取。本院依法到线下查询被执行人江西龙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龙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11月2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龙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江西龙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终本前约谈,申请执行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终本结案处理无异议。本案申请执行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7884925.7元及利息,截至2022年11月28日,已执行到位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阳东平 审 判 员 郑  眉 审 判 员 李 小 兵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 一 帆 书 记 员 龚 林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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