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202执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6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被执行人:四川新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
被执行人:新疆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4202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于2022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四川新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490846.13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730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四川新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6月24日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乌苏市人民法院(2022)新4202执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阿依多斯
审判员 努力古丽
审判员 依里夏提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居 拉 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