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新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202执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6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被执行人:四川新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
被执行人:新疆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4202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于2022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四川新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490846.13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730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四川新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6月24日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乌苏市人民法院(2022)新4202执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阿依多斯
审判员 努力古丽
审判员 依里夏提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居 拉 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