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24执225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5年9月18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苍溪县。
被执行人:李开芬,女,生于1964年6月26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苍溪县。
被执行人:淳斌,男,生于1963年4月15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苍溪县。
被执行人:徐丹,女,生于1969年7月20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苍溪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2年9月9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苍溪县。
被执行人:刘恩平,男,生于1966年10月5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苍溪县。
被执行人:淳兵,男,生于1972年8月24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苍溪县。
被执行人:向葵,男,生于1963年10月10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苍溪县。
被执行人:四川新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开芬、淳斌、徐丹、***、刘恩平、淳兵、向葵、四川新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0824民初3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开芬、淳斌、徐丹、***、刘恩平、淳兵、向葵、四川新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街款130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8068.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传统调查。被执行人***、李开芬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银行存款。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劵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外出务工,具体地址不详,被执行人李开芬无履行能力。冻结其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李开芬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李开芬可供执行财产。
被执行人***、李开芬在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时,被执行人四川新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用其所有的位于苍溪县产中的办公室二层面积为288.74平方米的房地提供抵押担保,被执行人淳斌、徐丹、***、刘恩平、淳兵、向葵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判决确认被执行人淳斌、徐丹、***、刘恩平、淳兵、向葵在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抵押物优先受偿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现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暂不处置抵押物,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对被执行人淳斌、徐丹、***、刘恩平、淳兵、向葵不宜采取执行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川0824民初3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邵 雄
审判员 冉 勇
审判员 向 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术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