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202执13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7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2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8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3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10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8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8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4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6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被执行人:四川新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向葵,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法定代表人:张淑余,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4202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于2022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四川新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358315.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274元,合计36358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四川新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12月26日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乌苏市人民法院(2022)新4202执1313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 永 江
审判员 努力古丽
审判员 ***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居 拉 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