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新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202执12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6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被执行人:四川新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向葵,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法定代表人:张淑余,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4202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于2022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四川新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482039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7220元,合计149925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四川新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12月26日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乌苏市人民法院(2022)新4202执1263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 永 江 审判员 努力古丽 审判员 ***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居 拉 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