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云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云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3民监20号
原审原告:***,男,汉族,1963年7月15日出生,居民,住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城,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伊山中路**,组织机构代码13937008-1。
法定代表人:左良友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0年8月3日出生,居民,住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河,灌云县东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灌云县嘉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圩丰镇支中社区振丰路北侧
原审被告:沈立平,男,1961年4月11日出生,住灌云县。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江苏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灌云县嘉顺置业有限公司、沈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灌商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民事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侍 昆
审判员 黄正华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雪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百零六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