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云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执恢55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763号5号楼。
法定代表人:周智杰。
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伊山中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振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振兴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朱振强。
被执行人:朱振强,男,1970年8月29日生,住海州区。
被执行人:孙芳萍,女,1969年2月25日生,住海州区。
被执行人:***,男,1952年5月23日生,住灌云县。
被执行人:伏祥英,女,1952年2月11日生,住灌云县。
申请执行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振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振强、孙芳萍、***、伏祥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706执4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振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振强、孙芳萍、***、伏祥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详尽调查:
自2021年4月9日起本院已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振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振强、孙芳萍、***、伏祥英名下的证券、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网络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两次以上的查询检索;2022年3月30日,通过关联案件系统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17件、查询到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振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2件。
2019年9月1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振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抵押房产进行查封,并经进行处置。2020年1月1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振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江苏省的部分商铺。依法对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振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振强、孙芳萍、***、伏祥英下落进行核查,经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振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振强、孙芳萍、***、伏祥英下落。
经查,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振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综合楼的抵押房产正在拍卖处置,但因案外人就租赁提出执行异议,现正在审查中,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为避免超标的处置,待抵押财产处置完成后,再处置其他财产。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告知了其本案执行详细过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另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永峰
审 判 员 刘 健
审 判 员 杨 路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周 涛
书 记 员 程竞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