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云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港市振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民申19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港市振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振兴南路1号。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郗玉柱,江苏越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汉族,住江苏省**港市海州区龙尾路145-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郗玉柱,江苏越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汉族,住江苏省**港市海州区龙尾路145-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郗玉柱,江苏越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42号。
负责人:袁彩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恺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笑笑,上海市友林(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伊山中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左良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卫,江苏震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侍作建,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灌中路46号。
原审被告:伏祥英,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灌中路46号。
再审申请人**港市振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公司)及原审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申公司)、侍作建、伏祥英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0706民初8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振强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裁定对该案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六)、(十一)项规定的情形。1、华融资产公司未取得债权人身份,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在债务人、抵押人地址明确的情况下,其转让债权应依法书面通知债务人,不符合公告送达债权转让通知的条件。2、再审申请人系保证人,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连带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本案于2017年7月22日保证人的连带保证期间届满。3、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苍梧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并未行使抵押权,华融资产公司并非抵押权人,其要求行使抵押权不符合法律规定。4、华融资产公司未提出抵押财产折价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判决以抵押财产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超出了华融资产公司的诉讼请求。华融资产公司也并未起诉**港澳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文、陈铁炼,原审判决其对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显然超出诉讼请求。5、***委托***的委托事项仅限于授权委托书载明的五处房产的抵押贷款事项,该委托书仅有第五项财产为诉争的最高额抵押合同DY123114000004号标的财产,其他的四处房产都与本案无关。***没有授权***办理其他的委托事项。***所签署的***(***代)最高额个人连带保证合同对***不具有约束力。
被申请人华融资产公司提交意见称,1.本案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其申请再审早已超过六个月的法定时间,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2.再审申请人滥用再审程序,振强公司一审时委托律师参加庭审,***为**港市振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唯一股东兼法定代表人,***为***妻子,对庭审事宜均知晓,但均未提起上诉。3、根据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所对应的最高额授信合同项下债权特定后转化为普通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合同可以依法转让,本案债权在债权转让时最高额授信合同项下债权早已特定且履行期限期已届满,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报纸公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不违反合同法规定,且诉讼也能起到通知效果。华融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主体资格适格。4、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江苏银行属于国有银行,江苏银行和华融公司以公告形式向借款人及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消灭,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华融公司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华融公司通过债权转让取得本案抵押权,且原抵押权继续有效。5、原审判决未超出华融公司的诉求。原审法院判决以抵押财产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未超出了华融资产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港澳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文、陈铁炼对诉讼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应为笔误,华融公司实际也并未对此申请执行。
原审被告云申公司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成立。1.原审法院判决错误,原审原告华融资产公司与原审被告之间不存在金融借款关系,没有收到江苏银行债权转让的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能对抗原审被告与原债权人之间签订的最高额授信合同第9条第5项的约定,在合同约定中双方一致认可本合同双方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文件等均应以书面形式发出,该约定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所以约定大于法定效力。2.本案属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涉及到三方面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包括原债权人与原审原告之间的债权转让,原债权人与原审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以及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之间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此可见三者之间的关系缺一不可,都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原审判决遗漏诉讼主体江苏银行。因此原审判决程序违法。
本院审查期间,再审申请人提交证据***出入境记录,证明***一直在国外长达大约9年,之间就回来两次,诉讼期间没有回来过。大约2016年和2018年回来过。另提交协议书一份,证明其和华融公司签订过任何和解协议。
华融资产公司质证称,据***出入境记录,在本案借款发生、转让和诉讼重要时间前后,其均有回国。且本案债权受让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再审申请人达成和解释协议也由其配偶***代签,也未出面主张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华融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有无超出华融公司的诉讼请求,再审申请人是否应该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华融公司的主体资格问题,经查,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分行苍梧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港分行)分别在保证期内向云申公司、伏祥英、振强公司、***、***发出催款通知,此时保证期间消灭,应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后江苏银行**港分行与华融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将包括本案涉案债权在内的多笔债权一并转让给华融公司,并在江苏经济报刊登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在债权转让公告中亦要求再审申请人等履行还款义务,江苏银行**港分行已履行了告知义务。故华融公司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关于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问题,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债权转让时最高额授信合同项下债权早已特定且履行期限期已届满,最高额抵押权人可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抵押权,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合同债权可以依法转让。故华融公司通过债权转让取得本案抵押权,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关于原审判决有无超出华融公司的诉讼请求问题,经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是实现抵押权的方式,原审法院判决以抵押财产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未超出了华融资产公司的诉讼请求。另,原审判决在案件受理费负担中判令**港澳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文、陈铁炼对诉讼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明显系笔误,且此错误也并不符合本案应再审的情形。
关于本案再审申请人是否均应该承担保证责任问题,经查,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振强公司、***、***为云申公司的债务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应对云申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再审申请人以其所有的房产为云申公司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在云申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有权在抵押权登记范围内以被告振强公司、***、***提供抵押的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所得价款在抵押限额内优先受偿。虽本院审查中再审申请人提出***所代签***最高额个人连带保证合同***没有授权,对***不具有约束力,但综合全案和本院审查期间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振强公司唯一股东兼法定代表人,***与***为夫妻关系,原审时振强公司也委托律师参加诉讼,***也委托***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的一切事项,***及***对本案判决应系明知,其非但没有上诉,且在本案判决生效数年后也未曾主张过。***出入境记录也载明其在本案借款发生和诉讼等期间均有回国,且在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期间,再审申请人与债权受让人达成和解释协议也由***代签,故再审申请人该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再审申请人振强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在本院审查查期间有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港市振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苏 宇
审 判 员  罗来成
审 判 员  刘玉琪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李彦
书 记 员  陈梦迪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