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723执442号
申请执行人前***燕山建设工程基础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得山,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恒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凯,经理。
申请执行人前***燕山建设工程基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恒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778136.64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乾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3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清江
本件与原本一致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