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张店大浪机电设备商行、山东恒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9253号之一 原告:张店大浪机电设备商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杏园东路22号宏源机电城大门口001号。 经营者:**。 被告:山东恒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四路52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张店大浪机电设备商行与被告山东恒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张店大浪机电设备商行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店大浪机电设备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店大浪机电设备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1元(已减半),保全申请费1770元,均由原告张店大浪机电设备商行负担。 审判员 刘 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