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恒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俎帅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民终23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恒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四路5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俎帅,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省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昭连平,男,1972年11月16出生,汉族,居民,住惠××麻店镇××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滨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石庙镇老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山东省阳信县。 以上七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恒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县***道办事处东关街288号。 负责人:**,经理。 上诉人山东恒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俎帅、***、昭连平、***、***、***、滨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山东恒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县人民法院(2022)鲁1621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俎帅、***、昭连平、***、***、***、滨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俎帅、***、昭连平、***、***、***、滨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县人民法院(2022)鲁1621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 二、准***、***、昭连平、***、***、***、滨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80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俎帅、***、昭连平、***、***、***、滨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4元,减半收取7752元,由上诉人山东恒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宋 洁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