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121执104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恒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四路5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2669833X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五莲县文化和旅游局,住所地五莲县城人民路10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121004370367F。
法定代表人:***,局长。
山东恒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五莲县文化和旅游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121民初33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五莲县文化和旅游局未按法律文书内容和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恒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352167.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6416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恒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五莲县文化旅游局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山东恒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五莲县文化旅游局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