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91民初18712号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17号世贸中心A座12层。
负责人:***。
被告:四川西南楼宇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星辉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四川西南楼宇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西南楼宇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西南楼宇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