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时代绿化中心

某某申请锦州市时代绿化中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711执10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太和区。

被执行人锦州市某绿化中心,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

法定代表人:贾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锦州市某绿化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锦州市某绿化中心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经通知申请执行人且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巍

审判员 刘敬东

审判员 陈 妍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博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