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711执10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太和区。
被执行人锦州市某绿化中心,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
法定代表人:贾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锦州市某绿化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锦州市某绿化中心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经通知申请执行人且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巍
审判员 刘敬东
审判员 陈 妍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博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