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辽河油田振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振兴公用事业公司、盘锦辽河油田振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7401民初248号
原告:***,无业。
被告:振兴公用事业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盘锦辽河油田振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迎宾小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盘锦辽河油田圣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迎宾小区。
法定代表人:马占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振兴公用事业公司、盘锦辽河油田振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盘锦辽河油田圣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9元,减半收取2014.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佟彤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