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绿洲园艺有限公司

盘锦市绿洲园艺有限公司与盘山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122民初840号 原告:盘锦市绿洲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海街道市经济开发区1-16-69-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盘山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政府综合写字楼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盘锦市绿洲园艺有限公司与被告盘山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民调立案,2023年3月28日转为民初审理,原告盘锦市绿洲园艺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盘锦市绿洲园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45元,减半收取4922.50元,由原告盘锦市绿洲园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 宝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