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金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沈阳金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华锐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沈阳华锐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沈中民一终字第23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金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祥花,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沈阳华锐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荣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群,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华锐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团结路9号1508室。
法定代表人邵景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洪新,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彬,男
上诉人沈阳金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金润园林公司)、沈阳华锐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世纪资产公司)与沈阳华锐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华锐投资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沈河民一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华锐投资公司、世纪资产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惠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朴永胜主审,审判员XX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华锐投资公司在原审诉称,2011年8月28B晚20点10分,金润园林公司擅自纠集30多人,并出动铲车,运输车、挖掘机等机械设备,强行毁坏我公司华府天地工地西侧钢制转挡80余米,损害转档广告185平方米,损毁塔吊标准节7个,损害活动房1个,共造成我公司财产损失147332.33元,金润园林公司将我公司施工现场部分围挡违法拆除,不但给我公司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使施工工地围挡出现缺口,极易引发我公司堆放在现场的施工材料发生丢失,甚至使行人和车辆穿行施工工地,给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隐患。为避免给周边群众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我公司自费将佥润园林公司造成的破坏恢复原状。因金润园林公司擅自毁坏财物给我公司造成的财产损失于情于理应该获得赔偿。要求金润园林公司向我公司支付财产损失费147332.3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金润园林公司在原审辩称,我公司与世纪资产公司签订的拆除围挡的施工合同,并附有施工标线和图纸,不认为违反法律规定肆意侵犯华锐投资公司财产,我公司是依据合同与世纪资产公司签订的合同进行合法的施工。2011年8月28日当夜11:30分,北站分局局长及北站派出所警员将我方施工人员带入北站派出所,派出所给我公司的结论是由于华锐投资公司与世纪资产公司存在纠纷,让我公司停止施工。我公司撤出所有施工人员,施工终止。机械设备是否损坏及损坏的结果没有经过鉴定,华锐投资公司就私自处理了,对此我公司提出异议。
世纪资产公司在原审辩称,一、本案属于财产损害纠纷,系华锐投资公司、金润园林公司之间所产生的侵权法律关系,我公司虽与金润园林公司之间存在施工合同,但与本案并非同—法律关系,因此无论金润园林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在本案中,我公司均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二、华锐投资公司与我公司位置相邻,而金润园林公司拆除的围挡位于本公司的地下车库及消防通道的入口处,华锐投资公司所立围挡不仅侵占了我公司的土地,影响了我公司及业主、顾客对以上设施的使用,侵犯了相邻权,更对我公司及业主的商业经营造成严重损害。因此华锐投资公司所立围挡本身即为侵权设施,金润园林公司的拆除行为合法。三、华锐投资公司的赔偿诉求及赔偿数额无事实及洁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华锐投资公司诉讼请求,如果金润园林公司将所拆除围挡自行运走处理,请求法院判决由金润园林公司承担围挡材料的损失赔偿。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华锐投资公司是华府天地项目的开发商,所开发的华府天地项目分三期。世纪资产公司是—期项目的业主,一期是购物中心,世纪资产公司有个临时车辆出入口是在二期施工工地范围之内。二期施工过程中,因为施工需要,华锐投资公司把车辆出入口围到工地里面,导致车辆出入口暂时无法使用。世纪资产公司对华锐投资公司的行为有异议,认为华锐投资公司的行为影响世纪资产公司车库使用,为解决此间题多次向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反映,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6月13日就《关于华府天地一期和二期土地使用权边界发证错误及二期规划错误应及时更正的意见》答复如下:1、世纪资产公司拥有的华府天地房产所对应的土地证是分摊土地使用证,即应在整个项目用地范围内按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因历史原因,该土地证目前所示边界不完全代表一期与二期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分界,整个项目边界应为16万千方米土地使用权的整体边界。2、世纪资产公司现对土地的边界和分摊登记提出异议,我局认为应在整个项目全部竣工取得房产证后,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证,按照整个项目的土地边界以及总建筑面积重新办理分摊土地登记。3、二期规划审批时,我局将会充分考虑到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4、华锐投资公司封堵世纪资产公司地下停车场出口问题系该公司行为与规划审批无关,如产生后果,该公司负全责。金润园林公司与世纪资产公司签订拆除施工合同,约定:为了不影响华锐投资公司所属的“华府天地”商业广场的正常营业及东侧消防通道正常通告,委托金润园林公司对东侧通道的障碍物进行拆除和有关施工作业,合同金额:5万元。2011年8月2日日,金润园林公司出动铲车、运输车、挖掘机等机械设备,拆除华府天地工地西侧钢制转挡、将塔吊和活动房移走。华锐投资公司认为全润园林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财产权,向1l0报警,经北站公安分局调解,认为华锐投资公司和世纪资产公司的纠纷可另投资公司工地上的塔吊、活动房移走,破坏了华锐投资公司立的围挡及宣传板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对世纪资产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金润园林公司虽然是受世纪资产公司雇佣,但金润园林公司应知道强行拆除他人建好的围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金润园林公司是直接侵权人,应对华锐投资公司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综上,华锐投资公司的合理损失为活动房维修费500元,恢复围挡费用7311933元,围挡广告费21213元。华锐投资公司主张的塔吊费用,塔吊是华锐投资公司租赁案外人的,华锐投资公司没有提供案外人购买塔吊的发票,也没有客观证据证实塔吊被损坏的实际损失,故对华锐投资公司主张的塔吊费用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沈阳金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沈阳华锐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活动房维修费500元;二、被告沈阳金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沈阳华锐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恢复围挡费用73119,33元;三、被告沈阳金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沈阳华锐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围挡广告费21213元;四、第三人沈阳华锐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沈阳华锐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末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SZ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6元,由被告沈阳金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和第三人沈阳华锐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宣判后,上诉人金润园林公司不服,以我公司拆除的是违法侵权设施,拆除行为合法。虽然我公司拆除了侵权的围档,但我公司是与世纪资产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与本案无关。原审判决赔偿数额,没有任何依据等为由,上诉至本院。
上诉人世纪资产公司不服,以华锐投资公司设立的围档本身属违法侵权设施,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应回避此事实。原审存在歪曲认定事实,显失公平。金润园林公司是侵权人,我公司主体不适格,判决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等为由,上诉至本院。
被上诉人华锐投资公司辩称,同意原审法院判决。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世纪资产公司雇佣金润园林公司强行将华锐投资公司工地上的塔吊、活动房移走、破坏了华锐投资公司立的围挡及宣传板,金润园林公司是受世纪资产公司雇佣,是否应承担责任华锐投资公司设立的围档本身是否属违法侵权设施,是否合理,世纪资产公司应否承担全部责任,重审时请予以考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3)沈河民一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
发回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6492元,退还上诉人沈阳金润园林景
观工程有限公司3246元,沈阳华锐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246元。
审判长 :姜元科
审判员 :朴永胜
审判员 :张今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黄 赫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
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
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
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
原申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
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
诉人,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